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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认监委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 实施方案

    来源: 网络
    日期: 2018-08-08
    浏览次数: 279

    质量认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增强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入实施质量强国战略、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运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质量认证体系,强化全面质量管理,全面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显著增强我国经济质量优势,推动经济发展进入质量时代。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顶层设计。按照“统一管理,共同实施”的要求,对质量认证体系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完善顶层设计,避免多头管理和重复评价,防止碎片化现象,维护质量认证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建立健全各级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共同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充分依托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等多层次部门协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深化改革,创新发展。把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质量发展机制,激发质量提升动能。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和发展短板,提升质量认证供给水平和创新能力。

    稳中求进,强基固本。积极稳妥推进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保持质量认证监管机构职能和队伍稳定加强,加大政策保障和投入力度,加强检验检测认证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改善各地区特别是基层一线、欠发达地区的工作条件,夯实质量认证工作的基础保障。

    标杆引领,示范带动。鼓励各地方各部门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大力开展质量认证示范区域、行业、项目等创建活动,树立一批示范标杆。认真总结推广质量认证体系建设的典型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成果,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三)主要目标

    通过3-5年努力,基本实现《意见》的主要工作目标,我国质量认证制度趋于完备,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组织体系、监管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和国际合作互认体系基本完善,各类企业组织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明显增强,主要产品、工程、服务尤其是消费品、食品农产品的质量水平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质量品牌。

     

    二、大力推广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

     

    (四)创新质量管理工具

    1.积极采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将全面质量管理、六西格玛、精益管理等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结合中国实际加以改造提升,积极开发追溯管理、供应链管理、业务连续性管理等适应新业态需求的质量管理工具,打造中国质量管理“工具箱”。(认可部牵头,科标部、法律部、研究所、认可中心、协会配合)

    2.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鼓励各行业结合行业特点,推动质量管理通用要求与行业特殊要求相结合,积极开发新型质量管理工具,推广质量管理先进行业及企业的成果经验。(认可部牵头,科标部、法律部、研究所、认可中心、协会配合)

     

    (五)推广应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

    3.开展百万家企业学习应用新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活动,鼓励企业运用质量认证方式加强质量管理,推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方法向一二三产业和社会治理等领域全面延伸。(认可部牵头,认证部、注册部、实验室部、科标部、法律部、研究所配合)

    4.发挥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的“主力军”作用,开展中央企业质量管理“领跑者”行动,带动各行业质量管理水平整体跃升。(认可部牵头,有关部室、下属单位配合)

    5.针对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以及消费者的不同特点,培训普及质量管理知识。发挥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社会组织的服务职能,开展社会化、群众性质量服务行动。(认可部牵头,有关部室、下属单位配合)

     

    (六)转变政府质量治理方式

    6.增强各级政府的质量意识,加强质量基础建设,推广质量管理标准和质量认证手段,提升质量治理能力。(认可部、认证部、注册部、实验室部、法律部、科标部)

    7.鼓励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推行质量管理体系,运用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引入第三方质量治理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推动一个一个行业抓质量提升,直到抓出成效。(认可部、认证部、注册部、实验室部、法律部、科标部)

     

    三、广泛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升级行动

     

    (七)打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

    8.运用新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等国际先进标准、方法提升认证要求,以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改造传统认证模式,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系统性升级,带动企业质量管理的全面升级。(认可部牵头,有关部室、下属单位配合)

    9.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开展行业特色认证、分级认证、管理体系整合、质量诊断增值服务,推进创新管理、资产管理、业务连续性管理等新型管理体系认证,重点在航空、铁路、汽车、建筑、信息等战略性支柱产业完善适合行业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推动质量管理向全供应链、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延伸。(认可部牵头,有关部室、下属单位配合)

    10.支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关键技术研究,加强对获证企业的培训服务,全面完成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为广大企业树立质量提升的示范标杆。(认可部、认证部、注册部、实验室部、科标部、研究所、认可中心、协会)

     

    (八)拓展质量认证覆盖面

     11.开展万家企业质量认证现状抽样调查,摸清质量管理状况和认证需求。健全质量认证激励引导机制,鼓励企业参与自愿性认证,推行企业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认证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信誉,推动在市场采购、行业管理、行政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广泛采信认证结果。(认可部、认证部、注册部、法律部、研究所)

     12.支持各部门、各地区建设质量认证示范区(点)。引导各类企业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企业、服务型企业、中小微企业获得认证,帮助更多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认可部、认证部、注册部、实验室部、法律部、科标部、研究所)

     

    四、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创新

     

    (九)完善强制性认证制度

    13.制定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总体方案,着力发挥强制性认证“保底线”作用,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按照必要性和最小化原则,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和产业成熟度,建立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将低风险产品逐步调出认证目录,引导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企业管理水平和诚信状况,实施分类管理,优化认证程序,引入“自我声明”方式,鼓励企业加快提质升级。(认证部牵头,有关部室、下属单位配合)

    14.引导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优化认证模式,压缩认证单元,合并工厂检查环节,减少重复审核和发证数量,降低认证和检测收费,减轻企业负担。(认证部牵头,有关部室、下属单位配合)

    15.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机制,完善CCC认证监督抽查和国家监督抽查协同机制,健全CCC目录与HS编码对应动态调整机制,强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入境验证管理,推行CCC诚信示范企业便利化通关模式。(认证部牵头,有关部室、下属单位配合)

     

    (十)创新自愿性认证制度

    16.发挥自愿性认证“拉高线”作用,创新质量标准管理方式,优化标准体系,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新领域研发认证“绿色通道”,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认证部、认可部、注册部、科标部、法律部、研究所)

    17.大力推行高端品质认证,开展绿色有机、机器人、物联网、城市轨道交通装备等高端产品和健康、教育、体育、金融、电商等领域服务认证,推进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增加优质产品及服务供给,打造质量标杆。支持运用认证手段推进区域品牌建设,培育优势产业和拳头产品,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认证部、认可部、注册部、法律部)

     

    (十一)清理涉及认证、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行业评价制度

    18.清理、整合、规范现有认证事项,取消不合理收费,坚决治理认证乱象。凡已建立国家统一认证制度的,不再设立类似的合格评定项目。面向社会的第三方技术评价活动应遵循通用准则和标准,逐步向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转变。(认可部、认证部、注册部、实验室部、法律部、财务部、科标部、认可中心、协会)

    19.全面清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加快向国际通行的产品认证制度转变。(认证部牵头,有关部室、下属单位配合)

    20.加快建设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认证部牵头,注册部、法律部、国际部、科标部配合)

    21.清理涉及检验检测能力的行政许可事项,避免重复评价,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鼓励认证机构为企业提供检验检测认证“一体化”解决方案和“一站式”服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实验室部、认可部、认证部、注册部、法律部)

     

    (十二)简化规范认证机构审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22.完善认证机构审批程序,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精简整合技术评审事项,积极推动“五减”(减程序、减环节、减时间、减收费、减申请材料),实行申请、审批、发证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便利度和满意度。严格从业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建立行政许可和技术评价相结合的资质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主体具备相应资质能力。(认可部、实验室部、法律部、认可中心、协会)

     

    五、加强认证活动事中事后监管

     

    (十三)完善认证监管体系

    23.完善“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监管体系。加强认证监管能力建设,充实基层认证监管力量,推进部门联动监管。健全认可约束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多元共治格局。(法律部牵头,认可部、认证部、注册部、实验室部、认可中心、协会配合)

     

    (十四)创新认证监管和激励约束机制

    24.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信息共享平台,推行“互联网+认证监管”方式,向社会公开产品质量认证信息,建立健全质量认证全过程追溯机制,完善风险预警、快速处置、信息通报、倒查追溯等措施。(网信办牵头,认可部、认证部、注册部、实验室部、法律部、认可中心、协会)

    25.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认证采信机制,完善鼓励企业参与自愿性认证活动的激励措施,出台质量认证责任保险、获证企业授信等政策。(认可部、认证部、注册部、实验室部、法律部、科标部、信息中心、认可中心、协会)

     

    (十五)加大认证监管工作力度

    26.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产品的联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检验检测认证活动和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等行为,严禁未获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进入市场,确保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法律部、认可部、认证部、注册部、实验室部)

     

    (十六)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及人员责任

    27.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的主体责任、对产品质量的连带责任,健全对参与检验检测认证活动从业人员的全过程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出证人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负总责制度,落实“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认可部、认证部、注册部、实验室部、法律部、认可中心、协会)

    28.推行从业机构公开承诺和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完善永久退出和终身禁入等失信惩戒机制,提高违法失信成本。(认可部、认证部、注册部、实验室部、法律部、认可中心、协会)

     

    六、培育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

     

    (十七)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

    29.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认可部、认证部、注册部、实验室部、法律部)

    30.制定促进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给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鼓励组建产学研用一体化的检验检测认证联盟,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产业经济深度融合。(认可部、认证部、注册部、实验室部、科标部)

     

    (十八)促进行业机构改革发展

    31.加快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实验室部牵头,有关部室、下属单位配合)

    32.强化认证活动的第三方属性,健全市场化运行机制,完善政策保障,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尽快实现认证结果的互认通用。(认可部牵头,有关部室、下属单位配合)

    33.培育一批操作规范、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做强做优做大。(认可部、认证部、注册部、实验室部)

     

    (十九)提升行业综合服务能力

    34.充分依托区域型综合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和专业型产业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提升对食品、农林产品、生物医药、信息安全、智能制造、新能源、碳交易等领域的支撑服务能力,形成以检验检测认证为“连接器”的产业聚合新模式。(实验室部牵头,有关部室、下属单位配合)

    35.构建服务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通用检验检测认证体系,打造军转民、民参军的能力验证“直通车”。(实验室部牵头,有关部室、下属单位配合)

     

    七、深化质量认证国际合作互认

     

    (二十)构建认证认可国际合作机制

    36.加强政府间、从业机构间多层次合作,拓展合作领域、合作对象和合作渠道,推动合格评定政策沟通、标准协调、制度对接、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制定合作共赢的互认安排,加快可再生资源、绿色低碳、跨境电商等新领域互认进程,推动多双边互信互认协议数量持续增长,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发展(国际部牵头,有关部室、下属单位配合)。

     

    (二十一)提高国内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开放度

    37.有序开放检验检测认证市场,鼓励外资机构进入国内检验检测认证市场,积极引入国外先进认证标准、技术和服务,扩大国内短缺急需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进口,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引资引智引技的质量效益(国际部牵头,有关部室、下属单位配合)。

     

    (二十二)加快我国检验检测认证“走出去”步伐

    38.鼓励支持国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拓展国际业务,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对外投融资、建设项目配套服务,针对高铁、民用飞机等战略产业面临的国际市场准入壁垒,加快推动国际互认,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国际部牵头,有关部室、下属单位配合)。

     

    (二十三)提升我国认证认可国际影响力

    39.积极参与和主动引领认证认可国际标准、规则制定,向国际社会提供质量认证“中国方案”,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认证品牌。(国际部牵头,有关部室、下属单位配合)

    40.加强国际化人才培养和输出,扩大在相关国际组织中的影响力,提升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能力。(国际部牵头,有关部室、下属单位配合)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保障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4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相应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全面加强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办公室牵头,有关部室、下属单位配合)

    42.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提升协作层次,加强政策衔接、规划引导和工作协调,健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机制,提高协作效率。(认可部牵头,有关部室、下属单位配合)

    43.加强各级认证监管部门自身建设,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协调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落实认证监管机构、职能、编制和经费,推动质量认证从业队伍和监管队伍稳定加强。(办公室、法律部、财务部)

     

    (二十五)加强综合保障

    44.清理涉及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快制定检验检测管理条例、修订认证认可条例,推动合格评定立法进程。(法律部牵头,有关部室、下属单位配合)

    45.加强质量认证学科教育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重点产业、高新领域质量认证紧缺人才,健全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办公室牵头,有关部室、下属单位配合)

    46.完善质量认证统计分析机制,加大对质量认证信息共享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财政支持。(法律部、财务部、网信办、研究所)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

    47.大力弘扬质量文化,传播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普及质量认证知识,推广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合理引导生产消费,增强市场信心,激发质量提升动能,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弘扬工匠精神和企业家精神,让追求卓越、崇尚质量成为全社会、全民族的价值导向和时代精神。(办公室牵头,有关部室、下属单位配合)

     

    (二十七)加强督促落实

    48.推动各级政府将质量认证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质量工作考核,确保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地。(法律部牵头,有关部室、下属单位配合)

    49.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质量认证工作作为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重要举措,加大推进力度,强化督促检查,抓好试点示范,以点带面,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努力建设质量强国。(办公室牵头,有关部室、下属单位配合)

    50.组织开展《意见》贯彻落实工作专题调研和督促检查,协调指导各地各单位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分析研究和解决贯彻落实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推动建立贯彻落实工作的长效机制。(办公室牵头,有关部室、下属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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