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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商业秘密保护规定》要点解读

    来源: 网络
    日期: 2026-06-02
    浏览次数: 1022

    一、总体定位

    2026年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6号公布《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5年旧规。新规由12条扩展至31条,从“禁止侵权”单一视角转向“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救济”的全面保护体系。新规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的成熟规则,强化行政保护的可操作性。

    二、保护客体扩容

    • 新增客体:新规第5条首次将“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明确列为技术信息,将“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数据”列入经营信息。

    • 删除“实用性”要件:新规第7条明确阶段性成果、失败的实验数据、技术方案同样具有商业价值,纳入保护范围。

    • 客户信息:删除征求意见稿中“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不构成秘密”的限制性规定。

    三、秘密性认定标准(第6条)

    • 判断时点:锁定为“涉嫌侵权行为发生时”。

    • 判断主体:“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而非普通公众。

    • 判断标准:不为其“普遍知悉”且“不容易获得”。

    • 反向列举:明确5类“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行业常识、观察产品可得、公开出版物、公开展览、其他公开渠道)。

    • 二次创作保护:对公开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条件仍可构成商业秘密。

    四、保密措施要求(第9条)

    • 原则:采取与商业秘密性质、价值相适应的“合理”措施,不要求“万无一失”。

    • 8类法定措施

      1. 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

      2. 通过制度、培训、书面告知提出保密要求;

      3. 物理隔离(禁止或限制进入涉密场所);

      4. 远程/跨境场景的技术管控(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日志留痕);

      5. 载体标记、分类、隔离、加密;

      6. 设备使用、访问、存储限制;

      7. 离职登记、返还、清除载体并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8. 其他合理措施。

    五、侵权行为类型(第10-14条)

    • “电子侵入”入列(第10条):未经授权进入数字化办公系统、服务器、邮箱、云盘、应用账户,或利用恶意程序、漏洞攻击等。

    • 保密义务来源扩展(第12条):即使无书面协议,基于交易习惯、商业道德、诚信原则也可产生默示保密义务。

    • 共同侵权(第13条):教唆、引诱、帮助他人侵权(如物质奖励、职位许诺、提供便利)构成侵权。

    • 第三人侵权(第14条):明知或应知为非法获取仍获取、使用、披露的,视为侵权。

    • 例外情形(第15条):独立研发、反向工程、使用个人通用知识经验等不构成侵权。

    六、举证规则

    • 侵权推定(第20条):权利人证明涉嫌侵权人所用信息与商业秘密“实质相同”+其“有获取条件”→市场监管部门可推定侵权成立,由对方举证合法来源。

    • 举报门槛(第17条):提供商业秘密归属的初步证据、侵权线索,对举报真实性负责。

    • 专家意见(第22条):可委托鉴定机构对“非公知性”“实质相同”出具鉴定结论。

    七、行政处罚力度

    • 一般情形(第24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100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第24、26条):处100万–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包括:直接损失较大、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危害公共利益、2年内再次侵权等。

    • 管辖层级(第3条):技术秘密案件一般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八、其他重要条款

    • 权利人范围(第8条):商业秘密被许可人、被授权人可作为权利人独立举报。

    • 停止侵权的持续性(第25条):责令停止行为应持续至信息不再构成商业秘密为止。

    • 长臂管辖(第29条):境外实施侵权扰乱境内市场秩序的,适用我国法律。

    九、企业合规建议

    1. 识别与定密:建立商业秘密资产清单,重点覆盖源代码、算法模型、训练数据、阶段性/失败成果、核心经营数据等。

    2. 措施落地:落实“合同+制度+技术+审计”四维体系,尤其强化远程办公、离职管控、日志留痕。

    3. 证据留存:保留版本记录、权限矩阵、访问日志、外发审批、培训签到等,为“获取条件”和“实质相同”提供举证基础。

    4. 维权预案:区分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刑事移送等路径,优先利用新规快速响应机制。

    十、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 国家秘密:适用《保守国家秘密法》体系。

    • 个人信息:原始PII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但经加工形成的深度画像、规则表、模型衍生数据若满足三要件,可同时构成商业秘密,两条保护路径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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