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总则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项目或产品仅背景、用途、数量涉密的,不需要申请保密资格。
国家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定制度。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保密资格。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坚持依法管
理、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一级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二级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应当在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
位中招标订货。承包单位分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的,应
当从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中选择。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
发展部组织开展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一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
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的牵头审批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为
共同审批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