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审批职责,对
保密资格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纠正违规行为。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实行年度自检制度,并
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单位基
本情况变化和保密资格标准落实情况自检报告。
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取得保密资格
的单位在有效期内进行一次复查,复查时间为取得保密资格后满2
年至3年,复查工作原则参照保密资格现场审查程序和要求进行。
未通过复查的单位,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约谈主要负责
人或暂停保密资格,并限期整改。3个月后重新复查,复查仍未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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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的,撤销其保密资格。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证书信息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地址变更(实际科研生产场所未发生变化)的;
申请变更的单位,应当于变更发生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审批决
定的行政机关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于发生相关情形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
(一)需要提高保密资格等级的;
(二)资本构成、单位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的;(三)涉密场所发生重大变化的。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注销保密资格: (一)单位申请注销保密资格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有效期满,不再申请保密资格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保密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申请或者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对有关行政决定不
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