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国保发〔2016〕15号)第七条:“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组织开展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来源:指导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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