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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技术服务 智能运维 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网络
    日期: 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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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信息技术服务 智能运维 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工作,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以下称ITSS分会)依据《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信息技术服务 智能运维 通用要求》(以下简称:智能运维通用要求)的单位。


      二、相关职责

      (一)ITSS分会负责组织管理智能运维通用要求的符合性评估活动,并确认评估结果;
      (二)评估机构负责受理智能运维通用要求的评估申请。


      三、申请条件

      智能运维通用要求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为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直属单位;
      (二)已按照智能运维通用要求建立了智能运维服务的能力,能够提供6个月以上体系运行证据。


      四、申请事项

      (一)初次申请
      申请单位应向评估机构提交相应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
    及附件材料。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申请表》。
      (二)监督评估申请
      1. 监督评估申请包括首次监督评估申请和二次监督评估申请。获证单位应在自获证之日起,9个月至12个月之间完成首次监督评估。获证单位应在自获证之日起,21个月至24个月之间完成二次监督评估。
      2.监督评估应由获证单位所持证书上标识的评估机构实施。
      3.一次监督评估的覆盖范围应包含智能运维通用要求标准内容的组织治理条款的全部,以及其余标准要求的二分之一,首次监督和二次监督的覆盖范围应是相应标准的全部。

      (三)再评估申请

      1.获证单位可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开始申请再评估;
      2.申请单位应向评估机构提交相应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再评估申请表》(以下称《再评估申请表》)及附件材料。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再评估申请表》。
      (四)整改申请
      未通过专家评审会的申请单位,可申请整改1次。
      (五)变更申请
      1.获证单位发生下列一般变更事项,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ITSS分会提交证书变更申请,ITSS分会核实无误后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1)单位名称发生注册变更;
      (2)单位住所发生跨省市的区域变更。
      2.获证单位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事项,应向ITSS分会提交证书变更申请。对符合变更要求的,ITSS分会组织变更评估,通过变更评估的换发新证书。
      (1)单位主体发生分立、合并和重组等重大调整;
      (2)从事智能运维服务业务的单位主体发生重大调整。



      五、评估程序

      (一)评估机构按照《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规范》受理申请并组织实施文件评审和现场评估;
      (二)评估机构组建评估组,评估组应至少包含一名独立评估人员;
      (三)评估组的评估工作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智能运维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含初次申请和再评估)现场评估工作量不少于12人日,总工作量不少于20人日;
      2.监督评估的现场评估工作量不少于6人日,总工作量不少于10人日;
      (四)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应向ITSS分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和评估材料:
      1.《申请表》及附件材料;
      2.《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文件评审报告》;
      3.《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计划》;
      4.《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检查表》;
      5.《首次会议签到表》和《末次会议签到表》;
      6.《不符合项报告》及验证关闭记录;
      7.《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报告》;

      8.ITSS分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结果确认

      (一)确认方式
      ITSS分会组织对申请材料和评估材料进行专家评审,并确认结果。
      (二)确认结果
      1.通过
      (1)对通过符合或专家评审的申请单位,ITSS分会在工作平台进行公示;
      (2)ITSS分会确认结果,在工作平台进行公告;
      (3)ITSS分会颁发《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证书》(以下称《证书》)。
      2.整改:选择整改应满足以下条件
      (1)整改周期至少3个月;


      (2)再次提交时,评估报告在有效期内;
      (3)专家评审会后,再评估申请单位的证书有效期不少于4个月。
      3.暂停和注销
      (1)逾期未完成监督评估(自获证之日起,12个月内未完成第一次监督评估或24个月内未完成第二次监督评估)的获证单位,证书暂停3个月;
      (2)暂停3个月后仍未完成监督评估的,其证书自动注销;
      (3)未完成再评估的获证单位,其证书到期后自动注销。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由ITSS分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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