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提供和建设云计算服务的各类组织所开展的符合性评估活动;
(二)云计算服务能力评估分为四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初始级(以下称四级)、基础级(以下称三 级)、增强级(以下称二级)、
引领级(以下称一级),四个等级的符合性评估均应满足本实施细则的要求。
ITSS云计算服务评估机构:
(一)ITSS分会负责组织云计算服务能力评估活动,受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并确认评估结果;
(二)评估机构分为行业级评估机构、地方级评估机构。行业级评估机构受理全国范围内的云计算服务能力一、二、三级的符合性评估申请。地方级评估机构受理本地区的云计算服务能力三、四级的符合性评估申请。关于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由ITSS分会另行制定。